為了進一步完善全省煤礦安全監管體制,促進山西省煤炭行業科學、安全、可持續發展,12月8日,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下發《關于省屬五大煤炭集團公司所屬煤礦安全監管職責的通知》(晉政辦函[2017]138號,以下簡稱《通知》),明確山西省屬五大煤炭集團公司所屬煤礦安全監管職責。
《通知》表示,從2018年1月1日起,山西省煤炭工業廳在職責范圍內,負責指導全省煤礦安全監管工作,并暫時負責省屬五大煤炭集團公司原國家煤炭工業局1998年下方山西管理的44座國有重點煤礦的安全監管,條件成熟后,全部落實分級屬地安全監管。
各市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省屬五大煤炭集團公司除原國家煤炭工業局1998年下放山西管理的國有重點煤礦外其他262座煤礦的安全監管工作。
今后省屬五大煤炭集團公司除306座煤礦名單以外的新建(含整合)煤礦的安全監管工作,由煤礦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負責。
《通知》要求,各市人民政府要加強對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健全完善安全生產責任體系,嚴格落實分級屬地監管責任,督促各有關部門和下級政府履職盡責,切實加強煤礦安全監管工作。加強市、縣煤炭管理部門領導班子、干部隊伍建設,強化業務培訓,提高履職能力;省屬五大煤炭集團公司及所屬煤礦要嚴格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依法依規組織生產建設,切實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建立并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加大安全生產投入,強化安全生產培訓,加強應急救援管理,做到安全責任、管理、投入、培訓和應急救援“五到位”,發揮安全生產工作示范帶頭作用,自覺接受安全監管;各市人民政府、省屬五大煤炭集團公司要認真貫徹落實省政府關于煤礦安全監管體制改革工作的安排部署和本通知要求,積極主動對接、做到無縫銜接,確保屬地安全監管責任落實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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