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整機
1、起重機應有額定起重量表、起升高度曲線標牌及其他安全標志。它們必須固定在操作人員便于看到的位置。同時應在主臂適當位置用醒目的字體寫上“起重臂下嚴禁站人”字樣。
2、使用支腿進行起重作業時,應將支腿牢固地支承在堅實的水平地面上,車架上安裝回轉支承平面水平,其傾斜度不大于0.5%。
二、駕駛室與操縱室
1、駕駛室與操縱室頂部能承受分布在(30×30)cm2面積上的1 000N的載荷,而不會產生永久變形。
2、操縱室應安裝遮陽板和刮水器。
三、起重臂
對伸縮式起重臂,各節臂側向單面最大平均間隙不得大于2.5 mm,否則需調整滑塊。
四、支腿
1、當起重機處于行駛狀態時,支腿應收回并可靠地固定。
2、在操作支腿時,操作人員在操作處應能看到每一條支腿。否則應有信號人員幫助。
3、在起重作業時,支座盤應牢靠地連接在支腿上,支腿應可靠地支承起重機。
五、運動零部件的保護
所有外露的、在正常工作情況下可能發生危險的運動零件(如開式齒輪、鏈條、鏈輪、傳動軸上凸出的銷子、螺栓、聯軸節及往復零件等)均應裝設防護裝置(防護罩或防護欄桿)。
六、制動器應裝有防雨的保護裝置。
七、發動機的排氣管應裝消聲器。排氣管位置應遠離操作人員。
八、吊鉤禁止補焊
九、鋼絲繩
1、鋼絲繩的型式、規格和長度都應在隨機使用說明書中寫明。
2、鋼絲繩在使用時每月至少潤滑兩次;潤滑前應用布擦凈鋼絲繩,然后涂潤滑油或潤滑脂;涂刷的潤滑油、潤滑脂的品種應符合鋼絲繩廠的出廠使用說明書。
3、在切斷鋼絲繩以前,應在鋼絲繩切斷處的兩邊捆扎,以防繩股散開。
4、起升機構的鋼絲繩至少每周檢查一次,其余有運轉的鋼絲繩至少每月檢查一次,并要詳細填寫鋼絲繩狀況報告,注上日期并簽字,裝入設備檔案備查。
5、起重機停置或貯藏而使所有鋼絲繩閑置一個月或一個月以上時,在重新使用以前,應進行一次徹底檢查。
十、起升機構
1、起升機構的每一套獨立的驅動裝置,至少要裝設一個支持制動器,支持制動器應是常閉式的,必須能持久地支持住額定重物,制動器必須裝在與傳動機構剛性聯結的負載軸上。
2、液壓起升機構的油路必須裝有與其流量相適應的平衡閥。
3、對特殊需要采用重力下降的起升機構,應有可靠的可操縱制動器。
十一、變幅機構
1、起重臂的起落必須依靠動力系統來完成。
2、用鋼絲繩起落起重臂的機構中,應配備常閉式制動器。
3、用液壓油缸起落起重臂的機構,變幅油路中必須裝有與其流量相適應的平衡閥。
十二、起重臂伸縮機構
伸縮液壓缸必須裝有與其流量相適應的平衡閥。
十三、制動器的使用與檢查
每班工作前必須檢查制動器運轉是否正常、有無卡滯現象,然后將重物吊起離地面150~200mm,保持10min,檢查制動器,并確認其正常后再起吊。
十四、行駛與制動
1、在混凝土或瀝青路面上,當起重機最高行駛速度超過30km/h時,以30km/h速度進行制動;
2、起重機最高行駛速度低于30km/h時,按起重機最高行駛速度進行制動。其制動距離不應超過設計的規定值。
3、起重機的駐車制動器必須能使起重機可靠地??吭谝幎ǖ淖畲笃露壬稀?/p>
十五、液壓系統
1、液壓系統應有防止過載的安全裝置。安全溢流閥的調定壓力不得大于系統額定工作壓力的110%,同時不得大于液壓泵的額定壓力。
2、平衡閥和液壓鎖與執行機構的連接必須是剛性連接。
3、液壓油箱內最高工作油溫不得超過80 ℃。
4、有相對運動的部位采用軟管連接時,應盡可能縮短軟管長度,并避免相互摩擦碰撞。易受到損壞的外露軟管應加保護套。定期檢查系統中各個連接環節。
5、應使用可靠的過濾器。必須定期檢查油箱內油液的黏度、酸值、含水量和固體顆粒污染度等品質,如不符合要求應及時進行更換。按使用季節更換相應黏度的液壓油。嚴禁使用混合油。
6、系統中采用蓄能器時,必須在蓄能器上或靠近蓄能器的明顯處標示出安全警示標志。蓄能器的充氣量與安裝必須符合制造廠的規定。
十六、安全保護裝置
1、起重量為16t及16 t以上的起重機應裝設力矩限制器。
2、起重量小于16 t的起重機應裝設起重量指示器。
3、起重機應裝有起升高度限位器,起升高度限位器應能可靠報警并停止吊鉤起升,只能作下降操作。
4、采用鋼絲繩變幅的起重機,應裝設幅度限位裝置和防止起重臂后傾的裝置。
5、起重機應裝有讀數清晰的幅度指示器(或仰角指示器)。安裝的幅度指示器應便于司機在操作時觀察。
6、起重量大于或等于16t的起重機應設置水平儀。
7、起重機上車應裝有喇叭。喇叭按鈕位置應便于司機操作。
8、起升高度大于50m的桁架臂式起重機,應在臂頭部安裝風速儀。當風速大于工作極限風速時,應能發出停止作業的警報。
9、滑輪應有防鋼絲繩跳槽裝置。對于人手可觸及的滑輪組,應設置保護裝置,以防止手擠入鋼絲繩與滑輪之間。
10、可兩處操作的起重機應設有聯鎖保護裝置,以防止同時操作。
十七、電氣系統
1、電氣連接應接觸良好,防止松脫,導線、線束應可靠地固定。
2、電力驅動的起重機必須設置能切斷總電源的緊急開關,其安裝部位應便于司機操作。
3、內燃機驅動的起重機應在上車操縱室中設置熄火裝置。
4、控制起重機機構運動的所有電氣控制器,均應有零位和接地保護。
5、起重機上應裝有晚間作業的照明設備。
十八、操作系統
在所有操縱手柄、踏板等的上面或附近處均應有表明用途和操縱方向的清楚標志。
十九、使用與管理
1、使用單位必須建立起重機設備檔案。檔案應包括:
a)每次啟,用時間、地點和工況記錄;
b)日常使用、保養、維修、變更、檢查和試驗等情況記錄;
c)設備、人身事故記錄;
d)設備存在的問題和評價。
2、起重機必須定期保養,嚴禁帶病作業。
3、在輸電線附近或電磁波感應較強地區作業時,起重機應設置接近輸電線警報器或有防電磁波感應措施。其起重臂、吊具、輔具、鋼絲繩、纜風繩和重物等,與輸電線的最小距離不應小于表1的規定。
4、起重機不得在暗溝、地下管道、防空洞等上面作業。
5、嚴禁超載作業。不準斜拉斜吊物品,不準抽吊交錯擠壓的物品,不準起吊埋在土里或凍粘在地上的物品。
6、一般情況下不允許用兩臺或兩臺以上的起重機同時起吊一個重物。
7、嚴禁帶載重力下降。
8、起重機工作時風力不得超過產品使用說明書的規定值。
9、用支腿起重作業前,必須按說明書的要求牢固可靠地打好支腿。
10、起重機作業時,轉臺上不得站人。汽車起重機行駛時,上車操縱室禁止坐人。
11、起重作業時,起重臂下嚴禁站人,在重物上有人時不準起吊重物。作業現場人員一律戴好安全帽。
12、起重機在維修保養時應停機。在檢查油量或添加燃油時,不得吸煙或用明火照明。
二十、司機與起重指揮
1、起重機司機和起重指揮必須經過身體,檢查及考試合格后,持有操作證和指揮證方能操作和指揮。
2、起重機司機必須了解工作原理,熟悉起重機的構造、安全裝置的功能及其調整方法,掌握操作方法及維修保養技術。
3、當重物處于懸掛狀態時,司機與起重指揮不得離開工作崗位。
4、起重機司機操作時必須集中注意力,不能與其他人員閑談。只對指定的指揮人員的信號作出反應。但對于停止信號,不管是誰發出的。在任何時候均應服從。不符合操作規程的指令,司機應拒絕執行。有人往起重機上攀登時,必須停車。
5、起重機司機身體不適或精神不佳時,不應操縱起重機。嚴禁司機酒后操作。
汽車起重機和輪胎起重機安全規程--國標JB 8716-1998嚴格規定了汽車起重機的安全設置和操作規范,這些對于我們避免起重機的脫繩、脫鉤、側翻、觸電等事故都是非常有幫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