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工信部、國家發改委、國家能源局及國家煤礦安監局聯合發布了《印發鋼鐵煤炭行業淘汰落后產能專項行動實施方案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通知》指出,淘汰落后產能是化解產能過剩矛盾、推動行業脫困發展的重要措施,各相關部門要提高思想認識,強化協調配合,并且要依法依規開展淘汰落后產能工作。同時《通知》也指出,要做好宣傳引導,注意總結淘汰落后產能、多渠道轉崗安置職工等方面的好經驗、好做法,營造良好輿論氛圍,增強社會信心。
從《煤炭行業淘汰落后產能專項行動實施方案》(以下簡稱《實施方案》)中可以看出,此次煤炭行業淘汰落后產能涉及的部門眾多,具體由國家能源局牽頭,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土資源部、環境保護部、水利部、人民銀行、工商總局、質檢總局、國家煤礦安監局、煤炭工業協會參加。
按照《實施方案》,此次專項行動的時間為2016 年5 月至2016 年12 月。2016 年5 月底前為摸底排查階段;2016 年6 月-12 月為組織實施階段;2016 年10 月- 12 月為檢查驗收階段。同時還有一個貫穿整個過程的檢查考核,即鋼鐵煤炭行業化解過剩產能和脫困發展工作部際聯席會議成員單位,統一組織對各地淘汰煤炭落后產能任務完成情況進行考核。對未按期淘汰的落后煤礦,由國家發展改革委、人民銀行在信用中國網站公布,由工商總局納入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強化信用約束。
《實施方案》的重點是確定了煤炭行業淘汰落后產能的范圍。
按照國發(2016) 7 號文件規定,安全監管總局等部門確定的13 類落后小煤礦,以及開采范圍與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等區域重疊的煤礦,要盡快依法關閉退出。年產能小于30 萬噸且發生重大及以上安全生產責任事故的煤礦,年產能15 萬噸及以下且發生較大及以上安全生產責任事故的煤礦,以及采用國家明令禁止使用的采煤方法、工藝且無法實施技術改造的煤礦,要在1 至3 年內淘汰。
同時,《實施方案》要求各產煤省(區、市)要結合資源賦存、開采工藝和技術裝備現狀、環境保護等,研究制定本地區煤炭落后產能標準,為確定本地區淘汰落后產能工作目標提供依據。
此外,《實施方案》還要求在煤炭行業淘汰落后產能的同時,加強財政資金支持、妥善安置職工、返還剩余資源價款、強化社會監督以及加強協調配合。